用愛心、細心、耐心協助照顧失能、失智者。
基本日常生活照顧包括:協助洗(擦)澡、穿換衣服、餐飲照顧、協助進食、協助沐浴、足部照顧、口腔保健等 34 項。
凡設籍並實際居住在屏東縣本院服務區內,未接受機構收容安置、未聘僱外籍看護或幫傭及未領有政府提供之特別照顧津貼,日常生活功能需他人協助之失能者,並經由縣政府長照中心評估,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:
屏東市、九如鄉、里港鄉、鹽埔鄉、麟洛鄉、長治鄉、萬丹鄉、高樹鄉。
收費標準依照長期照護中心評估等級。部分負擔給付如下: